长安医院医疗服务项目(特需医疗服务项目)公示通知
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4]503号)精神,我院自主定价服务项目(特需医疗服务项目)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,由需方自愿选择。价格等信息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、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本次公示时间: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 9月1日
长安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表 |
项目名称 |
计价单位 |
价格(元) |
项目内涵 |
除外内容 |
说明 |
体检(内科) |
次 |
5 |
包括:营养状况、心脏、肝、脾、肾等。通过物理方法检查相关各项脏器的基本情况,初步排除内科常见疾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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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检(外科) |
次 |
5 |
包括:头面部、皮肤、甲状腺、关节、脊椎等。通过物理方法检查相关各项脏器的基本情况,初步排除外科常见疾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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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检(口腔科) |
次 |
5 |
包括:口腔粘膜、牙体、舌、颞颌等。用于对龋齿、牙龈炎、牙周炎进行早期检查同时提供口腔保健指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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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检(耳鼻喉科) |
次 |
5 |
包括:听力、耳道、鼻腔、咽喉等。用于判断有无中耳炎、鼻炎、鼻中隔偏曲、鼻咽癌、咽炎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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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检(眼科) |
次 |
5 |
包括:视力、色觉、角膜、眼球等。用于外眼检查(眼睑,泪囊,结膜,巩膜,眼球)和视功能检查(视力,辨色力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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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电话:029-86187708
财务部 物价办
2021年8月23日